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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三益 - 學務處 | 2018-02-07 | 點閱數: 575

一、受贈財物規範: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7 年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Q :農曆春節將屆,甲公司為日常負責維修乙學校(機關)硬體設施的廠商,特地贈送數箱價值 499 元的水果禮盒給各處室全體同仁分享,處室同仁是否可接受? 

      A :甲公司與乙學校(機關)之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處室同仁若收受水果顯屬不當,縱使水果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又是對學校(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且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的例外情形,惟為避免疑義,建議應予拒絕或退還或改捐社福機構,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貼心小叮嚀: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 三千 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全年同源 不逾萬 不逾萬 」。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生育、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Q: 春節將屆,校長為慰勞學校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學期末邀請同仁年終聚餐,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會係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於下屬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

※貼心小叮嚀:
「飲宴應酬考慮,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須避開,公務禮儀等例外,知會報備免疑猜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 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 三日內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 )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 出席演講等活動,若為私部門舉辦,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五千元 五千元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千 元。

(五 )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身分之保證人。

※貼心小叮嚀:
「鐘點五千剛好、稿費二不嫌少 「鐘點五千剛好、稿費二不嫌少 「鐘點五千剛好、稿費二不嫌少 「鐘點五千剛好、稿費二不嫌少 」。
「請託關說 涉疑義, 三日簽會釋懷疑, 知會 政風保權益」。 權益」。
「應對進退 應對進退 均有 據, 利害關係 利害關係 利害關係 要迴避, 請託關說 要思考, 廉潔 自持 最重要」。 要」。 要」。
「社交 禮俗不逾矩, 請託關說 需報備,謹言慎 行少煩惱, 廉政 倫理要遵行」。 遵行」。 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