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教育局 110 年 11 月 19 日 188683 號公告辦理。
二、為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緊急避難疏散並兼顧防疫措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 COVID-19 社區防疫相關處分書與防疫指引。
三、為降低 COVID-19 社區傳播風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前已規範快篩陽性者、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及自國外入境者等對象,於隔離或檢疫期間應留在家中(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政府指定範圍內),禁止外出。倘隔離或檢疫期間擅自外出或其他違規情節,行為人除強制安置亦不得領取防疫補償外,並依規定裁罰。
四、惟考量隔離或檢疫期間遇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避免前開對象之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離開隔離或檢疫處所之適當行為,不予處罰,其法律免責已於行政罰法第 13 條明文規範。爰此,該署已修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非居家檢疫者照顧居家檢疫者應配合防疫措施通知書」、「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居家隔離/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應強制安置者版)」、「確診個案注意事項」、「接觸者注意事項」及「COVID-19 因應指引:防疫旅宿設置及管理」,並置於該署全球資訊網(https://cdc.gov.tw)「COVID-19 防疫專區」項下,請逕行瀏覽參考運用。
五、為兼顧社區防疫安全及避免增加傳播風險,前開對象遇緊急避難疏散時,撤離時應正確佩戴口罩,並儘速聯繫所在地方政府或 1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