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44602 號函辦理。
二、旨揭通報注意事項第 3 點:「師生返校後學校(園)應再次進行全校性衛教宣導,並提高師生落實手部衛生、勤洗手頻率;同時蒐集師生於連假期間旅遊、聚會與其他集會活動等軌跡與健康紀錄,以利日後可能須配合疫情調查之用,如因隱匿而造成日後校園防疫破口,則依校內獎懲規定辦理」。
三、前項規定校內獎懲對象,係指因隱匿出遊事實,經衛生單位疫調結果,為造成校園防疫破口之師生(教職員工生)本人,而非指調查彙整通報之承辦人員。至因隱匿而有規避主管機關所為檢疫措施之情形,自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處罰。
四、綜上,對於因隱匿被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認定為該法第 36 條所定適用對象者,經衛生單位疫調結果係因其隱匿而造成校園防疫破口,經衛生主管機關裁罰後,送交學校依其身分類別予以適用之法規、學校法人管理規章或校內學生獎懲規定,檢視符合各該規定所定之懲處要件,始進行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