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016 期 20170124 內政篇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內政部令 台內消字第 1060821103 號
修正「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條文。
附修正「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條文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 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 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 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