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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有關各直轄市、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就 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 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事項之審查作業及相關文件
函知 各主管機關依特殊教育法,學前特殊教育幼兒辦理特殊教 育鑑定安置申請及審查時,不宜以兒童發展聯合評估綜合 報告書(以下稱聯合評估報告)等證明為必要文件,並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鑑定安置評估;另於每年安排重新評 估時毋須要求幼生家長須取得聯合評估報告或身心障礙醫 療相關文件,以免家長反覆奔波,造成重複評估及醫療資 源浪費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