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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
法總說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業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布,並溯自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
效,但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
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
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
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
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
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第四項規定: 「第一項防疫補
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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