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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3-01-30 | 點閱數: 661

依據本府教育局 102 年 1 月 29 日公告編號 31654 號辦理。

農漁會選舉行收賄的法律責任
(農會法第471條、漁會法第501
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農會法第471

農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

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

    使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

    不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漁會法第501

漁會之選舉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
罰金:
一、有選舉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
    其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二、對於有選舉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
    行使選舉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三、對於候選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四、候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
    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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