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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1-09-07 | 點閱數: 1186

一、目的:為使國人關注少子女化現象,並讓國人重視家庭的意義與價值,爰
  徵求 60 秒至 90 秒短劇影片,藉由各種不同家庭的幸福感,吸引青年朋友
  樂婚、願生。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
三、影片主題:呈現家庭幸福感、溫馨感、趣味感等內涵。
四、參選資格:國內設有戶籍民眾均可報名參加。
五、徵選期日:
 (一)投稿期間: 100 年 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評審期間:
   1.初選: 100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止。
   2.複選: 100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8 日止。(預計召開 2 次複選會議)
   3.網路票選: 100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
   4.決選: 100 年 12 月 2 日。
 (三)公告評選結果日期:
   1.初選入圍:
    (1)公布時間: 100 年 10 月 19 日。
    (2)公布名額: 60 名入圍者(名單公布於活動網站)。
   2.複選入圍:
    (1)公布時間: 100 年 10 月 31 日。
    (2)公布名額: 40 名入圍者(名單公布於活動網站,前 5 名入圍影片同
     時上傳網站)。
   3.網路票選結果公布時間: 100 年 12 月 9 日。(同決選公布日)
   4.決選結果公布時間:
    (1)公布時間: 100 年 12 月 9 日。
    (2)公布名次:優勝獎 5 名;佳作獎 12 名;入選獎 23 名;網路票選「幸
     運獎」5 名;網路票選「參與獎」40 名(公布於活動網站)。
 (四)頒獎日期:預計 12 月中旬(公布於活動網站)。
六、作品規格:
 (一)影片應由個人自行製作,不得委外製作。
 (二)自製影片時數每一參賽作品限 60 秒至 90 秒。
 (三)影片名稱限中文 10 字以內(含標點符號),影片內容意涵或字幕得
    以中文敘述,並得附加英文。
 (四)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性,提交作品不得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如
    欲使用非屬原創者之影像、聲音及樂曲等,應符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
    法令(如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
 (五)影片得以各式攝影機拍攝,為求影片拍攝之清晰度,不得以手機拍
    攝。
 (六)參選影片應分存成高畫素品質 1280 × 720 像素以上(評審用),與
    WMV 檔案格式, 640 × 480 像素( 5MB 以下,網路票選活動用),
    二個檔案並燒製成光碟片,一式 3 份。
七、參選方式:
 (一)每人限報名參選 1 部,不得修改,逾期不受理。
 (二)寄達方式:參賽者請至本部「幸福小站」活動訊息下載表格
    (表格下載處),報名表填寫完竣後,於收件日期截止前(以郵戳為
    憑),連同參賽光碟 1 式 3 份,併同授權證明書,以掛號方式郵寄至內
    政部戶政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6 樓),信封外並註明「參加內政
    部幸福在我家影片徵選作品」。
 (三)投送作品前,請檢查光碟檔案確實無損壞,並請於寄送作品時,注意
    作品保護措施。
 (四)投送之作品一律不退還,請參賽者自行製作備份留存。
八、評選方式:
 (一)初選(100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15 日止):
   1.由主辦單位組成評選工作小組,初選 60 部入圍影片。
   2.初選評審標準:創意與創作表現 40%、主題與意象表達 40%、影音效
    果 20%。
 (二)複選:
   1.100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8 日召開 2 次複選會議:
    (1)由學者專家、網路達人及相關專業人士 5 人組成評選委員會,由入
     圍之影片中選出 40 部得獎影片,獎項分別為前 5 名優勝獎與 12 名佳
     作獎及 23 部入選獎。
    (2)複選評審標準:創意與創作表現 40%、主題與意象表達 40%、影
     音效果 20%。
 (三)網路票選 (100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止):為期一個月。
    將複選前 5 名之得獎影片置放幸福小站提供民眾票選。網路票選得票
    數第一名為 10 分,第二名為 8 分,第三名為 6 分,第四名為 4 分,第五
    名為 2 分。)其他票選相關規定另行公告。
 (四) 100 年 12 月 2 日召開決選會議:
   1.由本部評選工作小組與複選委員共同決選,計算網路票選成績及重新
    評定前 5 名總成績。
   2.評審標準:創意與創作表現 35%、主題與意象表達 35%、影音效果 20
    %、網路票選 10%。
九、活動獎勵:
  1.第一名: 1 名,可獲得 100,000 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狀。
  2.第二名: 1 名,可獲得 50,000 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狀。
  3.第三名: 1 名,可獲得 30,000 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狀。
  4.第四名: 1 名,可獲得 10,000 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狀。
  5.第五名: 1 名,可獲得 5,000 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及獎狀。
  6.佳作獎: 12 名,各頒發 500G 行動硬碟(等值 2,000 元) 及獎狀。
  7.入選獎: 23 名,各頒發 4G 隨身碟 2 個(等值 400 元)及獎狀。
  8.網路票選獎:共 45 名,以公開、公正方式,由電腦隨機抽出。
   (1)幸運獎: 5 名,各頒發 5,000 元之等值之便利商店禮券。
   (2)參與獎: 40 名,各頒發 4G 隨身碟 1 個(等值 200 元)。
十、各次評選結果均公布於內政部「幸福小站」網站
   ( http://sweethome.moi.gov.tw/),頒獎典禮訂於 12 月中旬舉行。
十一、得獎作品刊載播放:得獎作品長期置放幸福小站供民眾點閱;必要時得
   剪製合輯成宣導影集分送各相關單位。
十二、注意事項:
  (一)凡參加本活動者,即同意本活動之各項規定,如有抄襲、冒名頂替或
    其他不法之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得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
    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如有致損害於主辦單位或其他任何第三人
    ,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
  (二)參加本活動填寫之所有資料應為真實正確,主辦單位對於任何不實或
    不正確之資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三)參賽作品須為原創性,未曾參加任何公開比賽或展出之作品,亦未曾
    獲其他單位獎項或補助。
  (四)主辦單位得於本活動及其他相關活動中,公開播放所有參賽作品。
  (五)參賽作品得獎後,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為主辦單位所有,依著作權法
    獲選作品之作者應附交著作財產權讓與聲明。
  (六)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及各項權利均歸屬主辦單位,且不行使著作人
    格權,主辦單位有權使用或再製參賽作品,進行各項非營利性質之宣
    傳推廣。
  (七)本活動之得獎人應依所得稅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款與各類所得扣繳率標
    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中獎金額(含等值禮品)超過二萬元依法
    扣除稅金。領取者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核對身分後,同時繳交得獎獎項
    全額百分之十之稅金。
  (八)應徵稿件數量不足或有未達評審認定標準者,該獎項得由過半之決審
    委員決議從缺。
  (九)本活動因故無法順利進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
    延長、縮短或暫停本活動。
  (十)因郵寄遺失、郵資不足、失竊或其他非主辦單位之原因造成參選作品
    遺失或損壞,主辦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一)凡報名參選者,視為認同本計畫一切規定,參選作品須遵守徵選計
     畫及作品規格之要求,予以評選。
  (十二)主辦單位保有本活動解釋及修改權利,其他未盡事宜,依主辦單位
     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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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17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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