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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本校最新消息 | 2013-05-10 | 點閱數: 576

一、依據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二、 102 學年度申請之重要事項臚列如下:
(一)申請對象: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
不分年級,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二)申請方式及時間:
1.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
實驗教育計畫書、與學校協議書,於 102 年 5 月 31 日
(星期五)前先行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資料,設籍學
校受理後於校內進行初審(初審只做資料審核,不
作駁准與否),請學校於 10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前
初審完畢,並將申請資料 1 式 5 份逕送本市隆田國
小總務處(林威旭主任 收)彙整及提送本市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審查會審議(預計於 102 年 7 月底前完成許可與否之決定。)
2.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分別由法定代理人、
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檢具上列資料 1 式 5 份(與學校
協議書俟本局依申請資料指定設籍學校後再依限
完成繳交)請各校轉知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申請表件等相關訊息並於 10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五)
前向本局備文提出相關實驗教育計畫 1 式 5 份,
將於 102 年 6 月份召開審查會審查各申請表件資料。
3.申請期程以一學年計。
(三)請設籍學校每學期至少進行 1 次以上訪視,訪視完畢
應完成訪視報告書(格式統一如附件,機構型除外),
並檢附訪視照片留校備查,本局另將成立訪視小組
進行訪視。
(四)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依規定向設籍學校提出成果報告後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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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與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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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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