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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5-02-24 | 點閱數: 597

 

本校教職員工 103學年度第 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開始受理,請各位同仁於本(104)年 3 月 11 日前送至人事室

其中,前學期已經有申請補助同仁,前學期已有資料建檔,若資料未異動,不需下載申請書,由人事室主動列印申請書分送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名即可。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2.申請期限:104年 3月 11 前自行下載申請書,並檢附收據送至本室申請

3.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2)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3)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辦。

4、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5、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6、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7、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8、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9、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數額支給。

10、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數額支給。

11.依據臺南市政府 101年 12月 12 日府人給字第 1011042115 號函規定,各鄉鎮市公所於保育與回饋費提供之「子女教育助學金」屬學雜費等學費支出補助,其性質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子女教育補助」相同,基於資源有限及合理分配等原則,按往例不得重複支領。

12.本學年度開始施行 12年國民義務教育,若受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13. 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14.優秀學生獎學金扣抵學雜費者,「學雜費」應繳金額為「0」,減免類別通常會備註「班級前三名」,得依子女教育補助表定金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15.私立高中職普通科及私立綜合高中註冊繳費收據學費為「6240」元者〈案 6240為公立高中學費標準〉,為享有教育部「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6.註冊繳費收據「齊一公私立補助」為「5,000」或非為「0」者,即享有教育部學費定額補助,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7.就讀本市 100人以下國中小或有教科書及營養午餐補助者,因其非為特殊身份之學雜費補助,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18.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

19.就讀夜間學制〈含進修學士部、進修部〉,無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情形,但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數額。

20.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康寧大學及首府大學,依據該兩校新生入學措施獲得之學雜費減免係屬一般助學金性質,故公教人員子女如就讀前述兩校,並獲有「新生入學優惠」及「新生入學助學金」,仍得依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惟若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數額,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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