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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千芬 - 學務處 | 2024-11-22 | 點閱數: 10

(一)營利事業未辦理 113 年度暫繳者,國稅局將寄發繳款書,
繳納截止至 113 年 12 月 2 日。
(二)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給付所得,由給付之事業、機關等擔任
扣繳義務人。
(三)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 5 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
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四)112 年度綜所稅第 3 批退稅使用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已寄
發,請於 113 年 12 月 18 日前回覆。
(五)下載統一發票兌獎 APP ,推廣儲存雲端發票、設定載具歸
戶及領獎帳戶,中獎獎金不漏接。
(六)稅務詐騙五花八門,如有疑慮請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或
向各地區國稅局確認查證。
(七)出租機關不會要求您繳納法令規定以外費用(如代書費、
手續費或紅包等),也不會以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您到
ATM 或網路銀行轉帳繳款或領錢,請提高警覺,如遇有可
疑訊息,請立即撥打 165 反詐騙專線或洽詢出租機關確
認,以免個資被竊或遭詐騙。
(八)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可至財政部賦稅署網站/稅改專
區/反避稅專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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