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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盟城 - 教務處 | 2021-09-29 | 點閱數: 253

一、自強狀況是係指有下列情形 之一:

(一) 依 社會救助法 規定,經 彰化縣政 府 以下簡稱本府 核定 為 低收入戶 或 中低收入戶 者。
(二) 依內政部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 「 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 第肆點 第一項第一 款 至 第 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 經 本府 社政單位認定 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二、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可以提出申請: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高中(職)學生:六十名(包括專科一至三年級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每名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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