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10 年 9 月 28 日府教特字第 1100145277 號及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及審查原則(附件 1 )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該市 6 個月以上,於國內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並具下列條件者得提出申請:
(一)各項平均成績在 80 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二項。
(二)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三、獎學金名額及金額:
各公私立高中職校及補校(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學期獎勵 50 名(日校 47 名、補校 3 名),每名 1,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