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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政雄 - 教務處 | 2021-11-29 | 點閱數: 432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教師(四)字第 1100157778 號函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本法第 11 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前項教師證書之格式、申請程序、審查、核發、換發、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另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定半年教育實習,原則以每年 8 月起至翌年 1 月,或 2 月起至 7 月為起迄期間。」查 110 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以下簡稱教師資格考試),原定考試日期為 110 年 6 月 5 日,茲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基於應考人後續取得教師資格之權益,教育部於 110 年 5 月 26 日公告延至 110 年 7 月 17 日舉辦、 8 月 23 日放榜,教育實習則配合延後得自 110 年 8 月 25 日至 111 年 2 月 21 日,為期 6 個月,以符合本法之規定。                                                                                                                四、爰上,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教育實習時間分為「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1 月 31 日」、「110 年 8 月 25 日至 111 年 2 月 21 日」2 個時段,渠等教師證書之發證日期分別訂為「111 年 2 月 1 日」、「111 年 2 月 22 日」,為兼顧旨揭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所需,請同意前述人員得檢具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證明文件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如成績單等)先行切結報名,教師證書後補,切結日期請分別以「111 年 4 月 30 日」、「111 年 5 月 31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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