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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宛玲 - 教務處 | 2021-12-20 | 點閱數: 490

主旨:檢送「臺南市第 62 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計畫」1 份(如附件),請各校詳閱計畫內容並依規定送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110 年 11 月 5 日科實字第 11002002442 號函暨本局 110 年 12 月 2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101454325 號函辦理。
二、本計畫重要活動時程如下:
(一)報名期程: 111 年 3 月 11 日(星期五)至 111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
(二)初審時間: 111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三),並於當日下午 8 時以後於本局網站及本市各級學校科學展覽平臺公布進入複審名單。
(三)複審時間: 111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各校學生務必於當日至現場(排定之到場時間,另案通知),以備必要時之解說。
三、本計畫重要調整內容如下:

(一)本市科展組織新增第 2 項「置臺南市科學展覽會評審委員會,召集人由評審長擔任,召集本年度國中、小組各科別評審委員組成,負責確認作品入選件數、作品疑義審查等相關事項。」(頁 2 )。
(二)調整科別名稱「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一) (含機械/能源/光電/物理/資訊之工程與應用)」以及「生活與應用科學科(二) (含化學工程/生物科技/食品科學/環境科學(工程)/材料)」。
(三)本市科展注意事項第 4 點調整為「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依情節停止參展一至三年。」(頁 13 )。
(四)本市科展注意事項第 17 點調整為「如發現參展作品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以不同作者持同一件作品(或相似度極高)參展等違反學術倫理,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應取消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應撤銷其所得獎勵並追回已發之獎狀、獎金外並應對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並依情節停止參展一至三年。」(頁 14 )。
四、本計畫請各校務必轉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或補充事項,本局將隨時公告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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