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彰化縣滿六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自強學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 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 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 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