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132369287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含自主檢核表及推薦表)(如附件) 1 份,請各校(園)踴躍推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7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135901230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表彰堅守崗位、默默耕耘、犧牲奉獻之教育工作同仁,並樹立可資效法之楷模,特辦理旨揭計畫,規定如下:
(一)推薦對象: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併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符合推薦資格之個人【含校長、教師、教學人員、職員(工)、教育行政人員及教育志工】或團體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擬具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並按下列程序辦理後提交資料:
1、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提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審查通過後提交。
2、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園長(以學校或幼兒園為單位),由學校審查後提交。
(三)收件方式:各單位於 114 年 1 月 24 日(星期五)前繳交下列資料:自主檢核表、推薦表(含推薦單位通過推薦之會議紀錄)、具體感人事蹟內文及佐證資料紙本(一式 4 份)。
三、獎勵及表揚:獲獎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致贈「杏壇芬芳獎座」1 座,並記功 1 次;其優良事蹟編印「杏壇芬芳錄」專輯,分送各級學校及相關單位;每年擇期辦理表揚大會。
四、本案聯絡人: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黃佳瑩小姐,電話:( 049 ) 2332110 分機 1322 。
備註:若有推薦人選請於 113 年 12 月 15 日前向人事室提出,並提行政會議通過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