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132565800 號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 114 學年度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13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6003558 號函及「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特別獎勵辦法」第 3 條規定辦理。
二、國教署所轄之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提供機械科、電子科、數學科教師各 1 名及國立光復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提供烘焙科、電機科教師各 1 名,供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使用,請貴校轉知所屬高中部教師知悉。
三、教師如有意願申請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由貴校檢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無誤後,將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影本(為 A4 格式)核章簽署「與正本相符」及加蓋驗證者職章,並經本局核章後,交由申請者於 114 年 1 月 2 日(星期四)前以掛號寄達國教署(以郵戳為憑),並電洽該署承辦人確認,逾時不予受理。若因相關資料及證件不齊致權益受損,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四、另為符合學校中長程特色發展及需求,當申請介聘之教師人數超過需求數時,擇優聘任申請教師,由提供缺額學校教評會決議比序標準之順序。
五、介聘結果將由國教署另案函文貴校知悉。
六、檢附國教署辦理 114 學年度自願服務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說明及申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