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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盟城 - 輔導室 | 2025-04-15 | 點閱數: 37

報考建教合作班同學要注意自己的權益!!

 

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21 條規定:「(第 1 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 2 項)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爰歷來基本工資數額由勞動部依前開程序擬訂並公告。


二、最低工資法業於 112 年 12 月 27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112981 號令制定公布,行政院另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以行政院院臺勞字第 1121047340 號令發布定自 113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 4 條: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二)第 13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最低工資審議通過之次日起 1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三)第 18 條:本法施行後,其他法規關於基本工資之規定,適用本法最低工資之規定。

三、勞動部依最低工資法之規定,業於 113 年 9 月 19 日以勞動條 2 字第 1130148668 號公告,訂定「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 2 萬 8,590 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 190 元,並自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四、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專法)第 22 條規定:「(第 1 項)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第 2 項)前項生活津貼,屬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與之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免納綜合所得稅;其金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

五、綜上,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建教專法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之規定,應適用最低工資法之規定。實習式及其他模式建教生之生活津貼,每月不得低於「每月最低工資」金額;以時薪計給者,時薪不得低於「每小時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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