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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珮琳 - 人事室 | 2021-01-29 | 點閱數: 286

依據 110年 1 月 29 日教育局編號第 172759 號公告辦理。

 1.請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參照第 11 點規定,主動填寫「臺南市政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登錄建檔。

  2.檢送「110年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及「110 年春節廉政宣導標語」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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