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090286995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
基準」,並自 109年 8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年 2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08859 號函辦
理。
二、旨揭「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修正重
點摘要如下:
(一)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 10 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
全部休畢;具有超過 10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 10
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二)前項 10 日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當學年度未休假之日
數不得保留。但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學校核准無法休假
時,得由各主管機關酌予獎勵。
(三)應休畢日數 10 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
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點第 1 項第 1 款規
定辦理。
(四)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
幣 600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
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未達 2日者,酌給相
當 2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
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
者,應予扣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
基準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