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社字第 1090202439 號
主旨:有關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計
釋疑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90017003 號函
副本暨本局 107 年 3 月 7 日南市教社字第 1070124484 號函(諒
達)賡續辦理。
二、重申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其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採
計:
(一)有返校授課者: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
點」第 6 點第 6 款規定,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二)無返校授課者:應出具相關教學證明(如研習講師)或有
返校協助教學活動事務證明,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三、另教師調用本局服務期間擔任課程督學,因調用期間持續
於教育現場從事課程與教學、輔導相關工作,依教育部函
釋得認定並採計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