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年 2 月 10 日府人力字第 1090187825 號函辦理。
二、因 109年 1 月 16 日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修正施行後,部分職系調任規定業予放寬,爰公務人員曾任年資如係因本次職系說明書及一覽表修正施行後,始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17 條提敘規定者,得檢證申請採計提敘。
三、另為保障渠等人員權益,各機關毋需辦理職系調整動態登記之現職人員,應自 109年 1 月 16 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提敘俸級;需辦理職系調整動態登記之現職人員,應自 109 年 1 月 16 日生效之動態登記案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之日起 3 個月內申請提敘俸級,始得溯自 109 年 1 月 16 日生效。逾限申請提敘俸級者,自申請之日生效,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