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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108 年 5 月 30 日動防保字第 1080618884 號函辦理。
二、旨揭繪畫比賽指導老師敘獎事宜已奉臺南市政府核准,特優作品指導老師給予嘉獎 2 次,優等、佳作作品指導老師給予嘉獎 1 次;每位學生以 1 位指導老師為限,每位老師至多給予 2 次嘉獎;各校如有校長參與指導欲給予敘獎,請於 108 年 11 月 15 日前提供名單予動保處彙整。
三、檢附旨揭比賽簡章(更新版)及 DM 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