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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劃設「安平商港及部分安平港聯外道路與周邊區域」為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1 案,已於 112 年 3 月 8 日公告,並自 113 年 3 月 20 日生效違反該公告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76 條第 2 項規定,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新臺幣 5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隨函檢附本市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公告及管制範圍圖 1 份,請協助加強宣導週知.若有相關問題,可洽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蘇兆民先生,聯絡電話 06-2686751 分機 15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