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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 3 月 4 日南市社助字第1100298954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
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
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三、為落實社會救助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請貴校務必落實,倘因執行業務
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填報通報表傳真至本府社會局或
個案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辦理。
四、本案如有疑義及未盡事宜,請電洽本府社會局,旨案承辦人楊佳琳小姐
(電話: 06-6322231 分機 6530 ;傳真: 06-357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