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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2-09-17 | 點閱數: 621

一、旨揭修正要點增列學業成績未達標準但有下列特殊表現者:
(一)通過族語認證考試。
(二)參加校內各項才藝競賽優等者。
(三)一年內參加本市、其他縣(市)以上個人單項特殊才藝競賽,比賽前三名;或全國比賽前六名或特優者。
(四)其他傑出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經審查委員審核通過者。
二、凡本市原住民學生除可依學業成績提出申請外,如學業成績未達標準者,亦可依特殊表現成績提出申請。
三、申請表件及修正要點,請至臺南市政府全球資訊網—組織架構—行政組織單位—民族事務委員會--最新消息區下載。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