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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7-29 | 點閱數: 696

主旨:本局所屬各級學校 102 年第 2 次幹事、護理人員第二階段甄選,訂於 102 年 8 月 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於臺南市政府永華市政中心 7 樓東側會議室辦理資績審查作業,逾期不受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以下簡稱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次作業之參加甄選對象,依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八點第(二)款及第十點第(二)款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幹事職務:
1、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人員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2 年 8 月 6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任現職滿二年」包含同一機關內不同單位間調任與幹事同職務列等(含以上)合計滿二年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原移撥機關學校服務年資。
2、具幹事任用資格。(依各缺額學校出缺職務所需一般行政職系或教育行政職系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4、現任職務(例如里幹事、戶籍員、助理員、辦事員)之職務列等與幹事(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不相當者,無法參加本次作業,惟現任與幹事職務列等相當之主管職務或職務列等高於幹事職務列等,依市府 100 年 4 月 7 日府人力字第 1000240197 號函釋,得比照第二階段參加甄選作業,申請時請檢附自願降調切結書。
(二)護理師(或護士)職務:
1、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人員經銓敘有案任現職滿二年以上(服務年資計算至 102 年 8 月 6 日止,留職停薪期間不計)者,現職如係改制移撥或超額移撥者,得併計前服務機關學校之服務年資。
2、具有護理師或護士任用資格。
3、未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者。
三、參加甄選人員應填列「臺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幹事或護理人員)資績評分表」1 份,資績評分表上之申請人自評及機關初核請填計分數並逐級經服務機關首長及任免權責機關首長核章(二級機關須由一級機關首長核章),師二級或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人員請檢附資績評分表自行簽請府層同意(人事、會計及政風人員須簽至市府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同意),並於評分表核章後,始得參加資績審查作業。
四、旨揭職務甄選之相關規定請詳閱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 102 年度第 2 次第二階段幹事、護理人員甄選簡章。
五、本次甄選職缺表將於 102 年 8 月 1 日(星期四)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http://bulletin.tn.edu.tw/)。
六、檢附「甄選簡章」、「資績評分表」、「應檢附證件資料表」、「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臺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標準對照表」、「自願降調切結書」、「幹事、校護甄選作業委託書」等表件,請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七、旨揭職務甄選之各項訊息均公告於本局教育公告系統(網址:http://bulletin.tn.edu.tw/),請隨時查閱。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