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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5 月 2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63843 號函辦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第 9 條規定,
學校辦理兒童及少年轉銜及復學輔導工作成效良好者,由教育部會同法務部、
衛生福利部予以表揚,並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敘獎;學校
違反辦法規定者,或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不力致影響兒童及少年受教權
益者,由教育部函知學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懲處。
三、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獎懲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