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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3-09-26 | 點閱數: 50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二)字第 102084711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847119A00_ATTCH1.pdf)
主旨:教育部針對現行「在職亡故教育人員之遺族領受年撫卹金
」或「亡故退休人員之遺族領受月撫慰金」或「支(兼)
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如因喪失國籍、再任、褫奪公
權、死亡、再婚、成年及大學畢業等法定事由而喪失或停
止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領受權時,考量公教退
撫一致性原則,訂定相關發放原則及實務執行作法,並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請 查照。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