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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法令規章 | 2021-06-11 | 點閱數: 216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31 日衛部護字第 1101460543 號辦理。
二、學校知悉受理後(由就學輔導回覆平台或本局公告知悉),應於 30 日內回復有關個案處理
       情形,如遇寒暑假,學校應於開學後 30 日內回復;如遇目睹兒少為應屆畢業生,請原就讀
       學校知會教育局承辦人改派至新就讀學校。
三、學校受理後評估啟動三級輔導,由學校整合相關資源提供輔導處遇;經評估有需要深入輔導
       者,則轉由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協助連結專業輔導資源,並應與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
       防治中心及辦理目睹兒少處遇服務之民間團體建立聯繫合作機制。
四、學校應針對轉知之目睹兒少輔導處遇以協助其在校穩定就學,增進正面人際互動經驗及減緩
       目睹暴力之創傷等為主。請學校提供服務時,應注意避免標籤化,以維護目睹兒少隱私及尊嚴。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