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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1-10 | 點閱數: 593

主旨:為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權益,避免勞資雙方爭議,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之修正,修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勞工局 102 年 12 月 26 日南市勞條字第 1021163201 號函辦理。
二、經查行政院民國 95 年 12 月 5 日院授人考字第 0950064871 號函略以: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 6 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參酌「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 11 點:「加班補休以時計算,並應於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完畢,逾期未補休者,不另給與加班費或其他補償。」修正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33 條為:「約用人員延長工時加班未請領加班費之時數,應於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逾期未補休者,不另給與加班費或其他補償;其他各項補休,亦同。但如契約期滿未獲續僱時,其尚未補休完之日數,如係該員應休能休而不休,非屬歸責於本府之原因者,視同放棄。」
三、另查 102 年 1 月 23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12391 號令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已刪除原第 9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爰配合刪除本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第 4 條第 5 款「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不堪勝任工作者」不得任用為約用人員之規定。
四、檢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工作規則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