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中華民國 113 年 3 月 13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30373552號
二、給獎項目:分別為市長優學獎、市長勵志獎、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市長嘉行獎。
- 給獎名額及資格:
(一)依規定每班一名市長優學獎(畢業總成績最高者)外,每班可推派一名市長勵志獎。
(二)扣除各班優學獎及勵志獎後,尚餘之市長獎名額供學生申請。
(三)市長獎不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四)除市長優學獎、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由家長申請,並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五)扣除各班優學獎及勵志獎後,尚餘之市長獎名額平均分配至語文、科技、
藝術、體育 4 類,若有餘額,則優先調配至體育類、藝術類。最後由畢業
生給獎審查委員們依當年度各項送件分數之現況,彈性調配各項名額。
(六)市長語文獎、市長科技獎、市長藝術獎、市長體育獎等獎項均至少 1 名
名額。
(七)以上各點,如有特殊狀況,由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決議。
四、給獎項目評定標準:
除市長優學獎和市長勵志獎外,各獎項之積分為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乘以
30%與該領域之特殊表現乘以70%後合計。
(一)市長語文獎:在語文領域方面(國語文、英語文、本土語言及其它語
言)有傑出表現者。
(二)市長科技獎: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三)市長藝術獎:在藝術與人文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四)市長體育獎: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各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市長嘉行獎: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
面有傑出表現者。
五、其它特殊表現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
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
1.參加直轄市、縣市性比賽:第 1 名可得 6 分,第 2 名可得 5 分,
第 3 名可得 4 分,第 4 名可得 3 分,
第 5 名可得 2 分,第 6 名以後可得 1 分。
2.參加全國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2 。
3.參加國際性比賽:直轄市、縣市性比賽各名次之得分乘以 3 。
4.校內比賽得獎依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5.團體獎部分一律折半給分。
(二)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上面一~三項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分一律折半給分。
六、成績審查方式:
(一)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為校長、教師會代表、六年級畢業班
導師代表 2 人、四處室主任(教務、學務、總務、輔導)及家長代表,且
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
名為審查委員。
(二)積分審查由上述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中的 2 名六年級畢業班導師代表
實際審查相關得獎獎狀,如有爭議則由該領域老師協調,所有的推薦申
請者分數於審查委員會上公開確認。
七、本細則經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會議討論過後,陳請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PS.畢業市長獎特殊表現申請表已於 113 年 3 月初發下,並於 113 年 4 月 12 日(五)截止收件 112 學年度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