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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1-03 | 點閱數: 333
推薦資格:近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近五年內未曾獲得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三、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04 年 2 月 19 日止,請於期限內送本局社會教育科陳小姐,由本局審查後統一送承辦單位(國立中興高級中學)辦理。 四、推薦方式等相關事宜,請逕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鄭筠蓉小姐,電話: 049-2332110 轉 322 。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