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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 | 2015-04-20 | 點閱數: 494

附件內容為「家暴防治法」詳細增列條文,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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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 104 年 3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40030238 號函: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部分包括(與教育網絡相關者)第
2 條新增目睹家庭暴力、騷擾及跟蹤之定義、第 4 條增定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配合事項(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
校家庭暴力防治教育、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之輔導
措施、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權益之維護等相關
事宜)、第 14 條將目睹暴力之兒童及少年列入保護令保
護範圍、第 59 條第 3 項修正將幼兒園之輔導人員及教保
服務人員列為教育主管機關應辦理防治家庭暴力在職教
育之對象、第 60 條將每學年應實施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
防治教育課程之「各級中小學」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第 63 條之 1 新增,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
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
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相關法條之保護,並列入「親密關係
伴侶」之定義。
(二)請各校列入法規宣導。上開第 63 條之 1 新增條文於未施
行前,學校知悉學生因情感事件致生人身安全之顧慮時
,倘屬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 條所定之
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交由學校
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並研議相關輔導及
保護措施。非屬性平法適用之事件,得透過學校學務與
輔導處室之討論,研擬對該事件之危機因應、保護或輔
導措施,以維護學生之人身安全,必要時並得協助學生
向警方報案,由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等相關
法律進行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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