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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5-05 | 點閱數: 339
一、查「本市 101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正式教師(含代理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除國教輔導團幹事外)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服務期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選應以辭聘方式辦理。 二、次查「本市 102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簡章」、「本市 103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第捌點第二項第一款第三目:經甄選錄取分發之各類別正式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3 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 月 31 日,扣除留職停薪),始可參加市內(外)教師介聘,服務期間未屆滿者如參加他縣市教師甄選應以辭聘方式辦理。 三、本市 101 、 102 、 103 學年度國小教師甄選錄取之教師應依上述規定辦理,又教師甄選簡章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教師選擇報考視為合意,因此亦應遵守簡章內容且完成服務之義務。請各校務必以穩定學校師資確保學生學習權為優先,並善盡審核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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