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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曉芳 - 人事室 | 2015-08-11 | 點閱數: 278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8 月 5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40023253 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第 5 項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三、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030030951 號函已依據本辦法並參照「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等規定,說明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原則。 四、綜上,有關初級專任運動教練依據本辦法聘用後,其職前曾任實缺之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年資既已敘薪有案,基於衡平原則,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採計。 五、檢附原函影本電子檔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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