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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9-07 | 點閱數: 248
為避免退休(伍)人員隱匿不報其退休(伍)事實,致再任機關(構)不知其為退休(伍)人員,未依相關法律規定或立法院決議辦理通報停發月退休金(俸)或扣減再任薪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03 年 1 月 24 日召開會議,並以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269 號函送相關主管機關會議紀錄及「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請各機關配合辦理。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