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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曉芳 - 人事室 | 2016-01-28 | 點閱數: 16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1247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因事得請事假、因疾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第 9 條規定:「同一機關或單位同時具有休假資格人員在 2 人以上時,應依年資長短、考績等第或職務性質,酌定順序輪流休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請假、公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第 18 條規定:「各級機關首長之請假、公假及休假,均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復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0 條規定:「公務員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其出差者亦同。」準此,各機關除首長外,其餘公務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機關長官核准。 三、請確依上開請假規則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機關必要之人力,以維持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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