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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曉芳 - 人事室 | 2016-08-26 | 點閱數: 286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5 年 8 月 10 日府教特字第 1050127313 號函辦理。 二、新竹縣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貴校轉知欲參加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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