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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淑惠 - 教務處 | 2016-12-26 | 點閱數: 279

依據 105.12.9 來文,修正「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
    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
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
    
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1-1因公、喪、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1-2因事、病假缺考者,其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者,超過
部分之分數以百分之八十計算。但有特殊理由
       學校核准及經醫院確診為衛生福利部疾病
管制署傳染病者,不在此限。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