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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6-12-29 | 點閱數: 186

主旨: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3034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規定略以,聘僱人員慰勞假日數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同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有關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 14 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四、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母性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
三、復查銓敘部 104 年 12 月 10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491781 號函規定略以,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為鼓勵公務人員生育,女性公務人員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年度 14 日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四、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及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保護母性意休畢之慰勞假(不限於 14 日以內之日數)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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