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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01 | 點閱數: 345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業經修訂頒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6 年 2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60037099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為擴大旅遊多樣性,使習慣自由行的公務人員,可直接向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及交通運輸業選購自行住宿及旅遊商品,將上開業別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均納入國民旅遊卡觀光旅遊額度之補助範圍; 106 年 1 月至 2 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交通運輸業及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者,仍應依行政院院 105 年 12 月 29 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規定辦理。
三、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修正對照表國民旅遊卡運用方式簡表各 1 份,請利用各項會議多加宣導。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