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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曉芳 - 人事室 | 2017-09-12 | 點閱數: 268

一、依教育部93430日台人()字第0930034959號書函: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前項進修、研究費用,包括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所收取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及學分學雜費。進修、研究人員應於學期或進修、研究階段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數據申請補助;不及格項目,不予補助。」,至進修中之教師於撰寫論文期間因論文尚未完成致無學期成績者,請參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提出進修報告及繳費數據申請進修費用之補助。

二、本案教師若已於學期中休學,該學期階段未完成,即非屬上開函釋所稱之「進修中教師」,且已無進修之事實,不適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之相關補助規定。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