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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蕭曉芳 - 人事室 | 2018-01-15 | 點閱數: 20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187340C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三、如校長、教師於 107 年 6 月 30 日前符合自願(屆齡)退休條件者,得變更退休日期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惟其之年終工作及考績獎金將受影響,請轉知審慎決定。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