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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03-20 | 點閱數: 307

主旨:公告 107( 108)年男性教師、校長辦理緩〈逐〉召業務,人事室會檢附相關證件主動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

說明:

  1. 男性教師同仁如有戶籍地址異動者請主動告知人事室,俾憑辦理
  2. 宣導公告資料如下:
    1. 主旨:公告受理107108)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2.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 91 年 1 月 3 日台( 91) 戎字第 0003號令副本。
      1. 「兵役法」第 41條。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29條。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29條。
      4. 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5. 國防部 96 年 2 月 1 日修頒「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
    3. 公告事項:
      1.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年滿 23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 2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
    4. 緩召處理時限:
      1. 公告:民國 107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15 日。
      2. 宣傳:民國 107年 3 月 16 日至 4 月 30 日。
      3. 受理申請:民國 107年 4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4. 應繳驗證件:
        1. 初次申請:聘書、教師證書、畢業證書、退伍令、 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
        2.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7年者):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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