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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8-11-21 | 點閱數: 158

主旨:國防部增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33 條第 3 項至第 6 項,有關軍官、士官退伍後任公(教、政)職而辦理二次以上退休(職、伍)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上限金額計算方式之規定,應以該條例修正施行後( 107 年 6 月 23 日以後)始轉任公務人員者為適用對象,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7 年 11 月 15 日部退三字第 1074665833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