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155594
說明: 一、依據以下相關規定,本(109)年本市規劃相關特教研習計68場次、請各校持續宣導,鼓勵積極參加以落實規定。先予敘明。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第2項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 (二)特殊教育法第15條規定,為提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服務品質,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辦理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人員之 (三)特殊教育評鑑指標有關研習進修規定: 1、校長、負責特教業務之主任及組長(或承辦人員)具特教背景或近兩學年內曾參加之特教研習時數平均每年達一定時數以上。 2、普通班教師近兩學年內平均每年進修特教相關課程或研習3小時以上。 3、特教教師最近兩學年內參加與教學相關之研習36小時(特教研習至少20小時)以上。 二、相關特教研習辦理時間因應方式: (一)原定4月辦理109學年度課程計畫備查作業說明會:因屬於重要政策宣導仍需正常辦理,另改以線上研習方式因應,上線時間另 (二)原定3月-5月辦理之特教研習:本年度請各承辦學校審酌該特教研習若無急迫性非得在原訂時間辦理,皆思考延期,先規劃於6 (三)若已確定研習時間之承辦學校,務必於本公告簽收後3日內至特殊教育資訊網開設研習,俾利各校報名事宜。(本案研習文號: 三、報名注意事項: (一)逕請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報名(https://special.moe.gov.tw/"縣市特教研習""開啟查詢""尋找場次" 點選報名)。 (二)各場次參加研習人員請所屬單位惠予公(差)假出席,假日場在不影響平日課務下核實補休;研習需全程參與才核予研習時 (三)本公告研習場次時間及相關資訊,如有異動以特殊教育資訊網上開設資訊為主。 (四)請各校務必依限報名,除少數場次需求外,將不再行公告。 (五)學前若需併入18小時研習時數,請務必選擇開設有【教保專業】的場次。 四、防疫措施: (一)因應「新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若報名研習的老師有相關旅遊史,或有發燒身體不適之情形,請配合入境後起 (二)承辦研習學校於研習當日務必進行相關防疫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