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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輔導室法令規章 | 2020-03-30 | 點閱數: 231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27594A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09 年 3 月 9 日
       衛部護字第 1091460213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09 年 2 月 25 日保護性事件未成年被害人隱私
       保護研商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被害人資訊者,倘揭露被害人身分隱私,除有公務人員與各該專
        業人員法規可予以裁處外,另並得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3 條之 1 及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 89 條規定,以任何人之身分予以規範裁處。
三、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1 條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人口販運被害人姓名、出生
       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反則有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之刑事責任。
四、另有關性侵害、兒少性剝削及兒童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身分資訊,媒體、任何人皆不得
       導、記載或揭露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
       班級工作場所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訊,以符合兒權公約兒少最佳利益考量。

台南市永康區復華七街166號 TEL(06)2320783 / FAX(06)20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