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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5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3569B 號函辦理。
二、有關修改「留置觀察少年」入出所通報方式,考量留置觀察少年最長留置不超過五天,
針對留置觀察少年修正通報方式為「於入所時一併函知學校入、出所時間」,並修正
「國民中小學學生經法院裁定收容於觀護所之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之留置
觀察類型說明。